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1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岷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3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3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房屋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暂不宜进行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未受偿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