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113民初12047号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声光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魔方量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魔方量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玺彪、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并安装音响灯光设备,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提交的协议书因未约定具体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且债务转让未征得债权人(原告)同意,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40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依据双方项目合同“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但未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之规定,因案涉设备于2019年11月底安装完毕,扣除6个月付款期,故被告违约金以34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原告恒泰声光公司(乙方)与被告魔方量贩公司(甲方)签订《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合同》,双方就被告经营的府谷县魔方KTV音响销售安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项目名称:府谷县魔方KTV,项目地点:府谷县新光天地,合同货物及数量详见附件一,合同总价480000元(含运输费、不含税金及任何其它费用),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50000元,该款项作为合同定金,交货结算时,定金转作货款的一部分,合同剩余款项330000元,甲方应于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安装正常试运营后6个月付清,每月支付55000元;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应付但未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所售设备运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原告按约定为被告安装调试音响灯光设备,于2019年11月底安装完毕,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40000元。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债务已转让给曹国瑞,被告不应再承担付款义务,该协议书对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均未做出约定,该协议书亦无原告公司印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合同》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被告府谷县魔方量贩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