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执异1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迪比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不能确认第三人董某某个人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迪比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调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迪比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达成书面还款协议,该协议中甲方(债务人)为陕西迪比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协议落款处签有股东董某某姓名并加盖陕西迪比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章,该份协议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迪比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达成的还款协议,不能确认董某某个人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驳回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董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李华
审判员 叱红梅
审判员 吴 江
书记员 王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