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2777号
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恒泰声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漾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