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3民初2294号
申请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负责人:***。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申请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网络查询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涞水分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