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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华某公司与重庆业某公司,重庆业某公司宁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8民初2447号 原告:巫溪县华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业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负责人:吴某。 被告:重庆业某公司宁河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巫溪县华某公司与被告重庆业某公司、重庆业某公司宁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巫溪县华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华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华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94元,由原告巫溪县华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