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水泵有限公司

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苏州润扬水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2475-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提交告知书,以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撤销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汤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