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21民初7308号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51号楼11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78586590X。法定代表人:***。
被告:水城县林业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31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水城县林业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36元,由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