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5657号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51号楼11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兴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霞,宁夏德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胜,宁夏德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前程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邱志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以兵,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民,男,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邵木子
书  记  员   宫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