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3971号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51号楼113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兴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镇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镇北堡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诉讼费980.64元,由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成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