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24民初1118号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78586890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573599654X6.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车琴花
附:裁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