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52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隆,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陆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宁0521民初36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林国际林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80000元,并按年利率4.75%,承担自2016年4月2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8元、执行费1115元,执行标的共计82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其法定代表人陆军下落不明。经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