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777号
原告:绍兴市森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越东南路****楼中间北侧2-1018。
法定代表人:金森淼。
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浙江和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东山村****
法定代表人:姚夏燕。
被告:许友富,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许根亮,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森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城建设有限公司、许友富、许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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