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执2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41号院1号楼三层311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8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1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货款702000元及利息(以70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2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因江苏天沃综能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邮寄未妥投,退回本院。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2022年4月7日、4月8日、7月15日、9月14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3年4月8日止),但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2022年4月8日,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2022年8月2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登记住所地进行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9月19日、9月21日,本院通过微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悬赏保险和申请律师调查令等权利,同时告知本院将依法终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异议权。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合同款702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972元,均尚未执行到位。本案未收取执行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微信约谈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2民初1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