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1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52107G。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3民初23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8525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E6××**的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0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对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经进行了查封。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之款仍负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天石化技术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周定洪
审判员  董志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