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知初字第550号
原告: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26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喻明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宋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