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甬保字第60号
申请人: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冯超。
被申请人: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思创莱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并投放于象山县人民医院的自助挂号机软件系统涉嫌侵害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医疗急诊卡系统”、”自助挂号缴费系统”和”银医一卡通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软件代码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象山县人民医院内的自助挂号机设备上安装、使用的涉嫌侵权的计算机软件系统代码及软件的相关信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涉嫌侵害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系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象山县人民医院内的自助挂号机设备上安装、使用的涉嫌侵害申请人江苏翼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医疗急诊卡系统”、”自助挂号缴费系统”和”银医一卡通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系统代码及软件的相关信息通过复制、拍照、拍摄等方式予以提取。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宋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祝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黄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