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867号
原告:***,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告:北京国泰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3层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33657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泰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