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368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圣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37号7楼7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圣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做出(2023)京0116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圣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4373.92元的财产。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圣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4373.9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圣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4373.92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