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964号之一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桂林华润中心1栋A座2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在本院依法向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明确表示因已经申请撤诉,不同意在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燕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