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6民初3041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铭图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2345号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三期7#、8#、9#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藏融合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21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铭图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融合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京0116民初3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铭图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融合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97789.52元的财产。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铭图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融合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97789.5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铭图融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藏融合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97789.52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亓瑶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