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辖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拳芯领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118(天津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5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集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拳芯领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拳芯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6民初2380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拳芯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签订地为本案管辖法院,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系通过双方微信沟通,互传己方盖章PDF版本合同而签订。北京市怀柔区并非双方合同的签订地,在无法确定签订地的情况下,应按照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拳芯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建材公司对拳芯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地是天津市南开区。二审审理中,中建材公司提交合同原件,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是北京市怀柔区,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建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建材公司与拳芯公司签订的《华为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如遇争议,供需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怀柔区。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拳芯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天津拳芯领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