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6民初7770号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
被告:赵某。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