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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某某科技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6民初7770号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公司。 被告:某某科技公司。 被告:赵某。 原告某某信息技术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