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1626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