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3民初464号
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01200224
法定代表人:刘宝莹,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核后按照简易程序受理案件,于2022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