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9870号
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01200224。
法定代表人:刘宝莹,总经理。
被告:吐鲁番汇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鲁克沁镇赛尔克甫加气站约300米左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MA775GDQ26。
法定代表人:林兆晖,总经理。
原告合肥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吐鲁番汇川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庄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