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金谷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执监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01200224。
法定代表人:刘宝莹,董事长。
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金谷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源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1202073310210P。
法定代表人:谷忠丰,该合作社负责人。
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仲裁委员会(2021)合仲字第044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绥化市北林区金谷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因该案执行标的额为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金谷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仲裁委员会(2021)合仲字第0444号裁决书由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彦辉
审判员  张学斌
审判员  丛开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才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