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联系方式139××××0760。法定代表人:刘宝莹。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吉仲字第08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676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训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