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1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法定代表人:刘宝莹。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822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训标
审判员 陈小胜
审判员 杨兴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