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湖南银某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9853号
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901200224。
法定代表人:刘宝莹,总经理。
被告:湖南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麒麟路中小企业创业园5栋厂房2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682822182J。
法定代表人:童鹏,总经理。
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中科光电色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