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菁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3703号之一
原告: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培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东,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菁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王罗生。
原告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菁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保全费1,665元,合计4,033元,由原告上海尊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瞿佳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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