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翱途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282MA1TDDUX2F,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宜北路军民融合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由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劳人仲案字(2020)第771-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翱途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其它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人仲案字(2020)第77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