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2543号
原告:四川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0943226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顺博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9DBE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博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