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24民初1671号
原告:德昌华瑞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4MA64XL8424。
经营者:***,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个体户,住四川省德昌县。身份证号码:51102819********。
被告:四川顺博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15号1幢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9DBE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昌华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顺博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德昌华瑞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华瑞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昌华瑞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德昌华瑞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