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民终1219号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7日做出了(2018)川06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一页第一行的“上诉人(原审原告)”应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第一页第五行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8)川06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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