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汇通大厦A栋写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7819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等,权利人至2019年2月上述金额均未受偿,查封被执行人的住房,但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5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