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3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一段256号汇通大厦A栋写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417819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国众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等,权利人至2019年2月上述金额均未受偿,查封被执行人的住房,但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03民初53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唐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