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797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江夏区。
被告: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20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沌阳支行,营业场所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2号楼A区103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市汉口建设大道709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银泰美奥美广告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沌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2022年9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