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7171号之一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五桂路25号臻湾府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FB2A7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计10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912元,合计1928元(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