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9925号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五桂路25号臻湾府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FB2A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