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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佛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83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依据2021年8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提起本案起诉,但在该协议签订的同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指示下,将名下的10%股权作价一千元转让给了案外第三人。因此,涉诉还款协议内容已经被双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该协议已经无效,被上诉人无权再以涉诉协议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由也不应该定性为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8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协议签订之日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借款本金95万元,同时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甲方(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返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本案纠纷为借款合同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据该协议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