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7626号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二期2号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13280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自愿要求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原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