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7626号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二期2号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13280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自愿要求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原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