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1058号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2261476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0236111.11元(自2021年3月12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按年利率11%计算,直至保证金退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签订《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瓷砖供应战略采购工程战略合作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与原告就瓷砖供应问题展开合作,由原告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单位供应瓷砖货物,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50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被告同时承诺从战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采购瓷砖金额不低于1亿元。协议还对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退还时间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采购义务及退还履约保证金义务,并向原告提出展期要求。2021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履约保证金退回期限延至2022年3月29日,并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至今未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也未支付资金占用费。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履约催告法务函》,被告仍未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如下证据: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证明各一份、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瓷砖供应战略采购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一份、《履约保证金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履约保证金展期补充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二》一份、保证金转账记录一份、银行业务回单一份、会议纪要一份、《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履约催告法务函》一份、《公证书》一份。
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本院全部予以采信。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3月,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履约保证金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双方拟签订2020-2021年度瓷砖战略合作协议,而签订本协议。2.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用于日后双方在具体项目中正式合作的履约保证金。3.本协议届满之日或中止、解除之日起5日内,无论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否产生争议,被告均应向原告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如不能如期退还,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未归还履约保证金的0.5‰/日的标准承担逾期违约金。
2020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
同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瓷砖供应战略采购工程战略合作协议》,约定自2020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原告为被告瓷砖供应战略采购合作供应商。(协议落款处,双方确认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日)
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本协议有效期与主协议一致,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主协议终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2.被告同意按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3.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每半年支付一次,由被告或被告指定的第三方以运费或者卸货费等形式向原告或原告指定公司支付。4.自战略协议生效之日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与原告的供货合同总额不低于1亿元。如期间届满,合同金额未达到,战略协议自动延期,直至合同金额达到1亿元。
2021年3月10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履约保证金展期补充协议》,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的到期期限延至2022年3月29日。
同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将履约保证金的到期期限延至2022年3月29日。2.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支付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费。3.原协议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已付清。
2021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召开战略合作业务沟通会,要求被告解决欠付货款问题。
2021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关于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履约催告法务函》,要求被告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就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及利息、未付货款30640000元及剩余货款提供有诚意、可操作性的还款及担保方案。被告未书面回复。
2023年2月13日,本院受理本案。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瓷砖供应战略采购工程战略合作协议》《履约保证金协议》《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展期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均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未按约定在2022年3月29日前退还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的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及原告的起诉,本院确认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履约保证金50000000***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答辩、质证、反驳等诉讼权利的放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清偿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履约保证金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履约保证金50000000***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98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479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47981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诉讼费3479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业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