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4民初339号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佛山***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全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全筑公司支付***公司货款24,389.41元;2.判令全筑公司支付***公司利息(以24,389.4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从起诉之日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全筑公司就位于郑州市经开区十八大街的工程项目郑州绿城明月滨河批量精装修开展合作,***公司按照约定已将价值24,389.41元的瓷砖货物运送至全筑公司指定地点完成交付,随后在2021年5月7日补签了编号为XSHXXX-XXXXXXXX-XX21的《材料合同》。***公司多次与全筑公司沟通支付欠付货款事宜,但全筑公司无故拖欠至今,应向***公司支付相应利息。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全筑公司辩称,不同意***公司诉请。送货单签收人员**仅为仓管人员,无权对双方的货物金额进行确认。另有三张送货单签收人员为**、**非全筑公司工作人员。两张送货单载明货物有破损,***公司未予以扣除。案涉项目的付款条件及方式为依据甲方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全筑公司目前未收到项目方支付的任何价款,故全筑公司不存在拖延付款的情形,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公为郑州绿城明月滨河样板房项目分8次向全筑公司送货,2020年6月13日全筑公司工作人员**签收送货单4张,其中1***“检查有破损”;2020年6月21日**签收送货单1张,6月26日补签“有破损”;2020年7月9日**签收送货单一张;2020年7月26日**签收送货单一张;2020年8月2日送货单由**于2020年8月6日签收。以上送货单由***公司工作人员拍照留存。2020年9月左右,双方为核对具体送货金额,***公司出具郑州市明月滨河项目样板房瓷砖送货单一张,由**签字确认。该份送货单金额合计为24,389.41元。后***公司(乙方)与全筑公司(甲方)于2021年5月7日就案涉项目补签《材料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乙方负责供应瓷砖至郑州市经开区十八大街;甲方指定收货人为**;合同总价款为24,389.41元;材料的数量按实结算;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为依据甲方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若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应按每天人民币壹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后全筑公司未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材料合同》、送货单、出仓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全筑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材料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全筑公司应支付货款。关于案涉项目的具体金额,虽全筑公司在签收货物过程中标注部分货物存在破损,但双方在案涉项目完成后签署的送货单及补签的合同中均未对破损货物的数量、金额予以体现,全筑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公司称因破损数额较小故双方未进行抵扣,结合双方陈述的合理性及在案证据的证明力,本院认定案涉项目金额为24,389.41元;全筑公司主张送货单签收人员非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但货物签收人员的变更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形式瑕疵,不对全筑公司的付款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全筑公司不得以此为***给付货款。关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全筑公司根据“依据甲方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之约定以现未收到物业方支付的款项为由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意见,显然并不能成立,案涉项目于2020年9月即签署了结算的送货单,全筑公司至今未与物业方完成结算未收到相应款项,全筑公司存在怠于上报结算并催讨工程款的行为,该行为不能阻止***公司向全筑公司主张货款条件的成就。***公司已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全筑公司主张货款,全筑公司理应自***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另,***公司对合同约定过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申请予以调整,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货款24,389.41元; 二、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4,389.41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的标准支付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 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田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