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854号
申请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672.32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672.3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8.36元,由申请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