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执6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209198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大厦17层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03123213。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泽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7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3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92467.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9246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3000元。本案执行费59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扣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389.82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万元。被执行人如不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判决书尚欠的本息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7执644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