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1739号
原告深圳市兴峻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路南九巷一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344176。
法定代表人陈钦宏。
委托代理人郑雅心,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沙港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A栋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1503736C。
法定代表人黄学芳。
委托代理人袁雪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晓洁,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兴峻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峻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慧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