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1386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沙港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A栋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1503736C。
法定代表人:黄茂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祝,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洁,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平吉大道9号华熠大厦A区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5135M。
法定代表人:马利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鑫,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鸿沛,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正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冼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祝、被告正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正宏公司支付工程款203891元;2、被告正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7000元;3、被告正宏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9日,振晟公司与正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双方就振晟公司承接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光伏屋顶钢结构工程事宜达成一致,约定正宏公司分期支付工程造价850000元,逾期付款的,按每逾期一日罚款1000元计,最高罚款不超过工程总额的2%。合同签订后,振晟公司即组织进场施工,并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订《增加工程量协议书》对增加4.5米钢梁的工程造价100891元予以确认,故正宏公司应付工程款为950891元。但正宏公司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至今尚欠203891元未付。振晟公司遂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正宏公司辩称:1、正宏公司对双方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工程含稅总造价850000元无异议,正宏公司已合同约定支付747000元。2、对振晟公司诉请增加项目工程款及违约金,正宏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确有增加工程量,但增加工程量与振晟公司诉请数量不符;正宏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振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遵守安全施工协议,存在违规施工的情形导致正宏公司被业主罚款2500元,该款应由振晟公司承担。4、因振晟公司未按业主要求安装屋顶排水引下管,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安装支出7000元,业主要求在正宏公司结算款中扣除,实际应由振晟公司承担。5、2020年8日,业主告知案涉工程屋面漏雨,正宏公司要求振晟公司安排人员补漏,但振晟公司一直未予安排,有关保修金25500元金应归属正宏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30日,振晟公司与正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1、正宏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劲拓高新技术中心2#光伏屋顶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振晟公司施工,工程范围以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确认的图纸、工程量和报价清单为准。2、开工日期为振晟公司收到工程预付款(工程总造价20%),且正宏公司提供安装钢架条件、车辆人员可进出道路后3日内开工;竣工日期为振晟公司进驻现场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竣工。3、工程含税总造价85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且正宏公司收到业主预付款3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20%预付款170000元,主钢材进场后5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32%款项272000元,主钢材安装完工后5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30%即255000元,工程完工双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15%即127500元,工程质保期一年期满后支付工程总造价3%即25500元。4、如正宏公司逾期付款,应按每逾期一日向振晟公司支付罚款1000元,但最高罚款不超过工程总额的2%。
2019年3月30日,正宏公司与振晟公司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约定如振晟公司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正宏公司可处以500元/次的罚款,罚款从结算价中扣除。
2019年5月31日,振晟公司与正宏公司签订《增加工程量协议书》,约定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光伏屋顶钢结构工程因设计变更需增加4.5米位置钢梁,增加工程造价100891元。
2019年6月24日,正宏公司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增加工程量协议书》,双方就劲拓高新技术中心光伏屋顶钢结构工程因设计变更需增加4.5米位置钢梁,增加工程造价进行协商,正宏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造价100891元,但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批注意见“4.5米处水平钢梁为原始设计图纸内容,屋架体系增大型钢用量2.74吨,同意按综合单价12830元/吨计价”。正宏公司主张本案增加工程造价应按2.74吨*12830元/吨计算。振晟公司则主张正宏公司向其提供的设计图纸在4.5米处并无钢梁,应按双方签订的《增加工程量协议书》计算增加工程造价100891元。
另查明:1、振晟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等。振晟公司于2019年4月进场施工,未验收但已交付使用。振晟公司主张完工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正宏公司主张完工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正宏公司已付工程款747000元。2、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向正宏公司发送《联络函》,记载“2019年6月1日贵司在高空作业时一名工人没将安全带系在梁上,罚500元。2019年7月1日贵司在施工时三名工人没戴安全帽,罚1500元。2019年7月30日贵司在施工时一名工人坐在大梁上休息、没系安全带,罚500元”。正宏公司主张上述工人均系振晟公司的工人,罚款2500元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振晟公司则主张现场仍有其他工程公司同步施工,上述证据无法证实系振晟公司工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正宏公司提供的施工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管理人员在微信群中@“钢结构曹辉”,提出“三个人没戴安全帽,罚1500元”,曹辉回复“收到。他们在收工具,已停工”;管理人员@“何乃松”,提出“那么几个人不系安全带,罚款500元”。振晟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但主张曹辉系其员工,何乃松为其他施工单位的人员。3、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正宏公司发送《联络函》,记载光伏施工已完成,但屋顶排水引下管未安装等需在15日内整改。正宏公司主张因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并支出7000元费用应从振晟公司工程款中抵扣。振晟公司主张屋面漏雨不属于振晟公司施工范围、维修范围。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振晟公司与正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增加工程量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有关工程款的认定。振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正宏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以上合同及正宏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本院认定本案剩余工程款为203891元(850000元+100891元-747000元)。另外,结合正宏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联络函》、施工群微信聊天记录及振晟公司有关认可曹辉为其员工的陈述意见,本院对正宏公司主张的振晟公司三名员工未戴安全帽违反安全施工规范予以认定,故本院核算正宏公司应付工程款为202391元(203891元-1500元)。
有关违约金的认定。正宏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向振晟公司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考虑到正宏公司提出了免责抗辩,本院对违约金予以酌情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以10000元计。
对于振晟公司诉讼请求,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391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13.36元,原告振晟公司已预交,应由原告振晟公司负担177.36元,正宏公司负担4436元。正宏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本院退回振晟公司,正宏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依法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冼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费军旅
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