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振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横琴金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12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
法定代表人:鲍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沙港叫尾工业区联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柏,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上海市汇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横琴金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粤0491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320********059492786),冻结金额以3345877.6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320********059492786)的冻结措施。
经查明,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横琴金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请金额为7500724.5元。
2019年7月30日,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19)粤0491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的银行账户(320********059492718),冻结金额以7500724.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6月3日,本院依原告申请,以实际冻结金额不足为由作出(2020)粤0491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320********059492786),冻结金额以3345877.65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0年6月30日,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出具的资金冻结证明载明,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0491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立于该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320********059492718),截止2020年6月30日,已足额冻结该账户资金750072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本案中,本院先后裁定冻结了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320********059492718和320********059492786)。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出具的证明显示,已足额冻结了账号为320********059492718的账户资金7500724.5元。因原告的诉请金额为7500724.5元,在本院已依据原告的申请足额冻结被告相关财产的情况下,无必要继续冻结被告的其他财产。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账号为320********059492786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账户(账号为320********059492786)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阳辉
人民陪审员  罗新昌
人民陪审员  曾宜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