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7423号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安徽省。
被告:江苏力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198号三单元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MYKRL2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力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